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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北检观点」养黄金蟒作为宠物?绝对禁止!

01-11

「北检观点」养黄金蟒作为宠物?绝对禁止!

人养狗做宠物,

有人养猫做宠物,

有人养狮子做宠物,

我想养条黄金蟒做宠物!

慢慢慢,

养前请三思!

你知道吗,

郴州两名女子因为“养”黄金蟒

被判刑了呢!!!

2017年12月1日,

北湖区检察院以刘星羽涉嫌非法收购、

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

陈琉璃涉嫌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

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2018年1月5日,

二人被北湖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、

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的刑罚。

(什么?“养”黄金蟒也犯法?)

咳咳,敲黑板划重点

让北检君给你讲一讲这背后的故事吧!

案情回顾

2017年5月,刘星羽利用微信发布各种野生动物收购、出售信息,并创建微信群“爬宠交流群”进行交流、买卖。

陈琉璃

伙计,有货吗?

求购黄金蟒!

刘星羽

有,一口价2200元。

陈琉璃

成交!

请输入文字

6月,陈琉璃求购黄金蟒,刘星羽以1900元的价格从郭概(化名,另案处理)处购买黄金蟒一条,并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琉璃,陈琉璃将黄金蟒带回家中饲养。

该案中的黄金蟒

9月1日,陈琉璃将该条黄金蟒带至资兴市秀流公园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。

8月,刘星羽再次联系郭概,以相同价格购买了一条黄金蟒自行饲养。当月28日,该条黄金蟒在刘星羽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。经鉴定,查获的两条黄金蟒均为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,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。

现在你该知道为什么买卖黄金蟒

当宠物会触犯刑法了吧!

黄金蟒可是被列入了

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哟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——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对此,有些

吃瓜群众就表示不认可了

北检君,国家列定的保护动物都是野生的,由人工繁殖的不属于野生,应该可以饲养的。

对呀对呀!!仅仅是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当宠物不犯法。

那么,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?

干货来了!

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后简称《解释》)第一条的规定,“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”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、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一、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。由此可知,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保护的包括驯养繁殖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。

根据《解释》第二条的规定,“收购”包括以营利、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,“出售”,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。私人饲养黄金蟒这类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当宠物的,必须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,并申请种源办理引进手续,两者不齐即为非法饲养,如果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稀有品种,仍出于爱好饲养,则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

(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)

审核:邓红

供稿:成银

编辑:陈梦圆、张亚玲、邝政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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